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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特科星名称侵权,二审维持原判,被告现已更名

发布时间:2024-01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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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2 年 2 月 16 日,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山特诉山特科星名称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,判决驳回原被告上诉,维持原判。

2021 年 1 月山特电子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称山特公司)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佛山市山特科星电子有限公司(以下称山特科星公司)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。同年 6 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,并赔偿山特公司经济损失 10 万元。

被告山特科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,法律适用正确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
被告现已履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判决义务。经查询,山特科星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,不再使用山特字号。

在此提示大家,市场中若发现任何产品,标注制造商或经销商为佛山市山特科星电子有限公司的,应当认定属于侵权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违法,作出没收、罚款等行政处罚。

使用“佛山市山特科星电子有限公司”

侵权企业名称的 UPS 产品-生产信息

使用“佛山市山特科星电子有限公司”

侵权企业名称的 UPS 产品-外包装

 

假冒侵权产品危及用户权益,扰乱市场秩序。山特,持续开展品牌维权行动,为广大用户营造稳定的用电环境,共促消费公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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